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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如何对权要中有歧义的术语进行诠释

专利文件是一份技术方案,同时也是一份法律文件,作为法律文件,其中的术语表述必须严谨准确。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表述不够清楚,在审查阶段就可能导致无法授权;即使授权,也可能会造成在诉讼中权要被无效的严重后果。那么,权要中的术语应表述清楚到什么程度呢?在201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说法是发明保护的范围必须有“reasonable certainty”,否则权要会由于“indefiniteness”(不确定性)而导致无效。仔细想来,这条标准其实并不高,这是作为避免权要被无效的底线。

 
在能避免无效的前提下,权要中的术语还是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那么当出现分歧时,权要术语应当如何诠释呢?对此,美国法院有一套已经成型的根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进行诠释的体系。其中,内部证据可以分为三种[1]:权要语言、说明书、专利的审查历史档案,因为这三种来源是公开的且对于专利来说是独一无二的[2],所以内部证据是诠释权要的最重要依据。简单说来,权要本身的语言可以用于确定专利发明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阐明权要的内容,专利的审查历史档案是专利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期间内的所有记录,可以从某些方面用来确定权要无法覆盖的范畴。外部证据是指专利的公开资料以外的资料[3],例如,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一般来说,美国法院会以内部证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在必要时也会寻找外部证据作为支持。
 
作为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通过Rothschild Connected Devices Innovations, LLC v. Coca Cola一案,看看权要中有歧义的术语会怎样被美国法院诠释。原告Rothschild Connected Devices Innovations公司(以下简称为Rothschild)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专利号为US8,417,377(以下简称为‘377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题为制作个性化消费产品的系统和方法(SYSTEM AND METHOD FOR CREATING A PERSONALIZED CONSUMER PRODUCT,涉及一种可将用户个性化定制的产品的参数传输至有混合功能的自动售货机的系统。原告Rothschild2016年主张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一款名为“Freestyle”的冷饮贩卖机及相关的APP与上述专利产品相近似,侵犯了‘377专利中权要11121721-23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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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Freestyle机和相关App


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对此提出了没有侵犯‘377专利中上述权要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动议,地方法院主要就‘377专利的权要中几个具有争议性的术语进行分析。本文选取其中几个为例:

  • 被告可口可乐公司主张Freestyle机不包含权要中所述的搅拌间(mixing chamber,法院解释其为混合饮料元素的区域(an area where beverage elements are combinedFreestyle机是在饮料元素从机器外侧的喷口喷出后,在杯子上方的位置进行混合。这是为了防止在制作下一杯饮料时残留有上一杯饮料元素而做的特意设计,由于在机器外侧,不属于贩卖机的区域。而权要中的搅拌间是机器的一部分,和Freestyle机的叙述不同。

图为Freestyle机在外侧混合饮料元素

 

  • 被告可口可乐公司还主张Freestyle机不包含权要中披露的用户交互模块(user interface module,权要11中对其功能的描述为接收用户的身份和饮料的标识(receive an identity of auser and an identifier of the beverage。法院将权要语言作为内部证据,根据其中权要14的内容用户交互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用户分身的语音识别模块(wherein the user interface module further comprises a voice recognition module for receiving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以及权要16的内容用户交互模块还包括用于接收用户分身的的读卡器(wherein the user interface module further comprises a card reader for receiving the identity of the user,将用户交互模块解释为一个可以让用户和贩卖机直接交流的组件(a component of the beverage dispenser thatenables direct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user and the dispenser,并强调了直接交流,因用户交互模块应是贩卖机的实体组件(these communications must bedirect because the user interface module must physically be part of the beverage dispenser),而Freestyle机是通过手机端的相关APP与用户进行交流,不属于贩卖机和用户的直接交流(direct communication


  • 当事人双方对于服务器” 的范围也产生了分歧,被告可口可乐公司主张其应为一种储存产品偏好的数据库“a database on which the product preferences are stored”),原告Rothschild认为该范围应该更广。地方法院最终参考了词典对于该术语做出解读:“a computer in a network that is used to provide services, such as access to files or shared peripherals or the routing ofe-mail, to other computers in a network[4],并且,权要所描述的服务器还可以传输产品偏好,以及说明书描述的服务器还可以执行多种不同的任务并列举了相关实施例,都作为内部证据支持了词典的解读[5]

 
最终,地方法院在2019423日通过了被告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没有侵犯‘377专利中权要11121721-23的简易判决动议。在之后的诉讼中会有什么新的进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通过本案我们看出,如果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产生了分歧,美国法院会通过内部和外部证据进行解读,其中又以内部证据为主。所以,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需要谨慎处理权利要求的术语,将重要的名词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描写清楚,可以在申请中对这些名词做出定义,避免之后如果权要术语引起歧义,还需法院对其进行解释而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专利申请能够授权并得到最好的保护。



[1] Vitronics Corp. v. Conceptronic, Inc., 90 F.3d 1576,1582(Fed.Cir.1996)

[2] 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52 F.3d 967,979 (Fed.Cir.1995)

[3] Pall Corp. v. Micron Separations, Inc., 66 F.3d 1211,1216(Fed.Cir.1995)

[4] Server, 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2017)

[5] 法院可以依赖词典的定义对术语进行合理的解读,只要这些定义不改变或违背权要语言和说明书(VitronicsCorp. v. Conceptronic, Inc., 90 F.3d 1576, 1584 n.6 (Fed. Cir.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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