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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超页费小议 – 节约费用 or 扩充内容?

如大家所知,PCT申请费中有一项费用为超页费,说明书超过30页的部分,需要加收CHF15.0015瑞士法郎)/页的费用,折合约为107 RMB/页。如果说明书页数很多,超页费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对此,申请人可能会希望通过有效地压缩说明书的内容,来节约一定成本。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可行的。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了解申请的目的、发明的技术难度、落地国家对专利性的要求等因素,调整内容,减少说明书页数。不过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单纯为了节约费用而牺牲说明书内容,是值得商榷的。以下我们来探讨在何种情况下,不适合删减说明书内容。

1)技术方案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不适宜删减说明书

如果技术方案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涉及的技术点较多。为了描述清楚技术方案,通常需要一定量的篇幅;而在原有的本就比较复杂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所做的扩展,会进一步增加篇幅。
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审查员提出的对比文件调整权要保护范围。某种程度上来说,对比文件决定了说明书中哪些内容在审查阶段更具有价值,而这在递交申请时一般都是未知的。例如,某些情况下,某些细微的技术特征,甚至是常规的技术特征和某些技术点结合后,由于具有特殊的技术效果,从而会使整个发明具有新创性。又如,由于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有偏差(例如,美国审查员需要对权要做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1]),对文献的理解有偏差,审查员(基于对权要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找到一些文献后,认为某些核心技术点不具有新创性,申请人就需要依赖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点对权要进行修改以答复审查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内容越丰富,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越能为权要的修改提供广泛的空间,为专利授权和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提供有力的支撑。
(2)考虑专利申请在某些国家获得授权后,继续递交续案或分案的情况,不适宜删减说明书
在很多国家(例如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在说明书内容比较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在母案授权后,递交一个或多个续案/分案申请,获得多个专利授权,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收益,并享受较早的优先权日。
以一个总页数为80PCT申请为例,多缴纳的PCT申请附加费为(80-30*CHF15.00/页,即750瑞士法郎(约为5416元人民币)。在不考虑优先权费用,及费用减免(以电子形式提交,减免200瑞士法郎)情况下,PCT申请的固定官费[2]为:申请费1330瑞士法郎+检索费2100元人民币,约为11704元人民币。假如母案授权后,基于母案提交一个国家的一个续案/分案申请,即相当于通过多缴纳不到50%PCT申请官费,就可以增加一个专利授权;如果在多个国家同时提交多个续案/分案申请,分摊后的PCT申请官费将更低。其性价比,明显高于基于30PCT申请在每个国家仅获得一个专利授权。
此外,从专利价值角度分析,续案/分案申请可以针对竞争对手产品的特点进行一定程度量身定制,从而对竞争对手产品设置障碍,经常具有比母案更高的价值。某些情况下,续案/分案申请还可以获得比母案更宽的保护范围。
因此,从成本效益和价值角度来看,如果申请人在递交PCT申请时,有意向在某些国家的专利获得授权后,继续递交续案/分案申请,那么就要尽量在递交PCT时,保证说明书的详实。
另外,在某些国家(例如中国[3]、欧洲[4])的专利法中要求权利要求需要得到说明书的严格支持。有些时候这种支持必须近乎于逐字的原文支持。倘若在申请文件中删减了大量内容,可能无法保证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这个也是要考虑到的一个点。
根据上述说明,在有些情况下,我们是不建议删减说明书来减少页数的。那么,在不删减说明书的情况下,有没有其他节约页数的办法?简单来说,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一,通过调整页边距、字号等,缩减篇幅。不过由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PCT申请的形式(页边距,行距,字高等)进行了一定要求,所以该项调整的空间有限。二,递交PCT申请时,先递交中文文本,落地国家时再进行翻译。同一篇申请,中文递交往往会比英文递交少很多页。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简单的翻译,并不能保证英文申请的高质量。而海外市场对申请质量有着很高的要求。为保证英文申请的质量,就必须同样进行严格的审阅。这样,可能会增加额外的翻译费用和审阅费用。还有一个途径是考虑删减一些免责声明的段落或者模板性的套话,但是这种方式对专利质量可能也会有一定影响。因为这些段落在部分国家(例如中国、欧洲)作用可能不是很大,但在很多国家(例如美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果要谨慎使用本方法。我们之后会再整理发布一篇免责声明和模板段落在美国申请中的作用,敬请关注。
综上,由于PCT申请费用中对免费页数有限制,申请人如何把握内容篇幅与费用之间的关系,是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建议申请人还是从申请本身出发,跟专业人士多沟通,从多个维度分析后再确定方案。




[1] Phillips v. AWH Corp., 415F.3d 1303, 1316 (Fed. Cir. 2005) (en banc).

[2] Regulations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Schedule of Fees (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rules/rtax.html,访问时间2019-09-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_pt/zlfssxzjsczn/1063062.htm,访问时间2019-09-16):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规定(http://www.cnipa.gov.cn/zhfwpt/zlsqzn/sczn2010.pdf,访问时间2019-09-16):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4]《欧洲专利公约》(EPCArticle 123(2)规定(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6/e/ar123.html,访问时间2019-09-16):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其主题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内容。为了符合EPC Article 123(2),《欧洲专利审查指南》H部分第IV2.2节规定(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guidelines.html,访问时间2019-09-16):如果申请内容中添加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的主题,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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