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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337调查

2019116[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启动了对包括广东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7家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调查号337-TA-1183。这是自2010年以来中国企业[2]在美国遭遇的第222起337调查[3],而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占到了同期总调查数的46%[4]

337调查往往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入美国市场需要打破的第一道知识产权壁垒。本文将带领大家对337调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提示大家一些在面对337调查时的应对措施。
337调查是什么?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1337[5](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337调查的目的通常是禁止进口产品和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在实践中,这些被指控的不公平行为可能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掩模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此外,还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及进口产品垄断问题等。
对于上述不公平进口行为,当事人(即因不公平进口行为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发起337调查。ITC接收到相应请求后,有权依法发起调查。如果调查结果确定申请方控诉的不公平行为情况属实,ITC有权发布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有限排除令[6]、普遍排除令[7]等),禁止不公平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以保护美国本土工业。
“337调查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企业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经济、最省时的法律途径。
什么样的企业会遭遇337调查?
根据337条款的相关规定,337调查的对象是进口贸易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行为。基于此,任何有产品进口至美国行为的企业都有可能成为337调查的对象。
具体来说[8],发起337调查须要同时满足三个要素:1)进口、2)不公平行为以及3)本土工业。
1)进口
337条款的章节名称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9],那么很显然,进口必然是337调查的基本要素之一。337条款对进口行为的定义相对比较宽泛,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到美国、为了进口到美国而进行的销售行为等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满足进口的要件。除了比较特殊的情况,进口通常不会成为一个337案件的争议点。
2)不公平行为
不公平行为是指在上述进口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行为。在实践中,多数337调查案是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案件。2010年至今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222起案件,93%是由于专利侵权。
3)本土工业(美国工业)
所谓本土工业(美国工业)标准要求,申诉方必须证明有一个在美国境内存在或者正处于建立过程中的产业以作为发起337调查申请的依据,该要求有时会附加损害条件,即也需要证明对该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者威胁[10]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11]公布的数据,2010-2019[12]针对我国企业被诉的222337调查中,涉案行业以电子工业为最多,占44%,电气工业、通用设备其次。
中国涉337案件技术领域统计
337调查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337调查具有应诉时间短、律师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等特点,不妥善处理,往往可能会给涉案企业造成重大打击。
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中不存在经济赔偿,而是以禁止侵权产品被进口至美国境内作为救济形式。ITC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13],[14]

  • 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普遍排除令[15]General Exclusion Order),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同意令(Consent Order):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查进程中达成了和解,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同意令。当事人双方和解可以是基于和解协议或授权许可协议。如果调查尚未开始,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发出同意令。
  • 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16]:禁止令主要是针对已经进入美国境内的库存产品而做出的救济,主要目的是禁止生产侵权产品的企业在美国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防止其进一步对美国国内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
  • 临时救济措施(Temporary Relief):除了前面四种永久性的救济措施,ITC还可以颁布类似联邦法院所采取的临时禁令的临时救济措施。这种临时救济措施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的一种救济手段。

中国企业可以发起337调查吗?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不仅仅是美国企业,凡是符合1)进口、2)不公平行为和3)美国工业三个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发起337调查。所以,只要外国(相对于美国而言)企业在美国有相应的产业,理论上就可以发起337调查。事实上,337调查已经被多国企业利用,成为他们打击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武器。
根据检索自ITC337 Info的数据,2010-2019[17]ITC立案514[18],其中455[19]起案件的申请人含美国企业,占89%;同时有36[20]案件的申请人含日本企业,占7%;大陆企业作为申请人的仅5起案件[21]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有更多的商业活动并建立自己的专利储备库,中国企业将不仅仅是被狙击的对象,也有望成为利用337条款主动出击竞争对手的力量之一。
遇到337调查怎么办?
337调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惊慌失措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知产力发布的一组数据[22]2011-2017337调查中中国被诉企业353家,应诉企业只有159家,应诉企业比例为45%

年份
被诉企业数量
应诉企业数量
胜诉企业数量(包括撤诉)
和解
同意令
败诉
(包括缺席)
2011
51[23]
27
6
13
8
24
2012
33
22
6
6
1
20
2013
31[24]
23
3
11
6
11
2014
32[25]
18
3
9
5
15
2015
30[26]
7
1
4
2
23
2016
103
30
22
1
7
55
2017
73[27]
32
6[28]
6[29]
0
37

  1 2011-2017年美国337调查中国企业应诉情况及结果概览(来源:知产力)
在面临337调查时,我们首先建议企业做的就是积极应诉,同时可以采取抱团应对的策略增加谈判的筹码。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积极应对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可能取得胜诉或与对方取得和解,2011-2017年应诉并胜诉的比例占30%47/159),和解的比例占31%50/159)。
对于那些正在考虑走出国门企业尚未遭遇337调查的企业,我们建议可以未雨绸缪,积极进行美国专利的布局。这样做不仅可以丰富自己的专利资产,同时也可以成为未来诉讼应对中制衡对手、取得谈判胜利的良好助力。



[1]网址:https://www.usitc.gov/
[2]含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
[3]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信息统计,网址: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view/notice/ssqdc#,统计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9日
[4]检索式和检索结果:Resultsfound 514 for Criteria: " date Of Publication Fr Notice: [2010-01-01 TO2019-11-19]"
[5] 19 U.S.C. §1337.
[6]Limited Exclusion Order
[7]General Exclusion Order
[8]网址: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view/notice/ssqdc
[9]19U.S.C. § 1337 章节名称为“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trade”。
[10]本土工业标准的设立及其判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国会1988年修正案19 U.S.C. § 1337(a)(3).
[11]网址: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view/notice/ssqdc#访问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2]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信息统计,网址: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view/notice/ssqdc#,统计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9日
[12] 19 U.S.C. § 1337.
[13] 19 CFR §210.75
[14]网址https://www.swlaw.com/assets/pdf/news/2011/06/10/AnOverviewOfRemediesAndReliefUnderSection337_Martinez_WEB.pdf
[15] 19 U.S.C. §1337 (d)(2)
[16] 19 U.S.C. §1337 (f)
[17]检索时间范围:2010-01-01 TO 2019-11-19
[18]检索式和检索结果:Results found 514 for Criteria: " date Of Publication FrNotice: [2010-01-01 TO 2019-11-19]"
[19]检索式和检索结果:Results found 455 for Criteria: "complainant. outside Party. country:USA AND date Of Publication Fr Notice:[2010-01-01 TO 2019-11-19]"
[20]检索式和检索结果:Results found 36 for Criteria: "complainant. outside Party. country:JAPAN AND date Of Publication Fr Notice:[2010-01-01 TO 2019-11-19]"
[21]案件号:该案件涉及的中国申请人。337-TA-863Fellowes Office Products (Suzhou)Co., Ltd. - Suzhou, China; 337-TA-1166 Vesta (Guangzhou) Catering EquipmentCo., Ltd. - Guangzhou , China; 337-TA-1021 Ninebot Inc. (Tianjin) TechnologyCo., Ltd. - Beijing , China; 337-TA-1016 Et Technology (Wuxi) Co., Ltd. -Zhejiang, China; 337-TA-1007 Ninebot Inc.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 -Beijing, China
[22]冉瑞雪等,2018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综述,2019年2月2日年发布于知产力微信公众号(zhichanli)
[23]手机保护套案(337-TA-780)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未将其列入统计范围;箱包案(337-TA-754)和电子壁炉案(337-TA-791)涉及到自然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数字内。
[24]碎纸机案中的三个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的企业数量中;机械玩具鱼案三个外国被申请人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且申请书中指控涉案产品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故统计时作为一家企业。
[25]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案(337-TA-90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硒鼓产品案(337-TA-918)有四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澳门企业,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名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反光镜案(337-TA- 92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饮料冲泡容器案(337-TA-929)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
[26]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的被申请人中有一是自然人,申请人后来主动对之撤诉,在此没有计入统计数字。
[27]双向无线电设备案(337-TA-1053)中被诉企业包括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家在美国的子公司,此处未将两家美国子公司纳入统计范畴;智能电视机案(337-TA-1072)的应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数量计为1个。
[28]可折叠手机支架案(337-TA-1056)中未见深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原文为ShenzhenChuanghui Industry Co., Ltd,此处音译)公开应诉信息但申请人撤诉,饮料保温容器案(337-TA-1084)中申请人因无法送达两家中国被诉企业而对其撤诉,以上企业均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胜诉数量。
[29]高度可调节桌面案(337-TA-1054)中未见宁波渠成集团 (Lumi LegendCorporation) 公开应诉信息但有该公司与申请人和解的公开信息,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和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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