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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中关于优先权的常见问题解读

众所周知,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关键概念,而且对于申请人来说尤为重要。例如,申请人可以于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申请(或称PCT申请)。对于PCT申请的优先权,虽然大致的规定广为人知,但相信大家在申请过程中往往对某些具体状况有或多或少的疑问。本文将为大家解读一下PCT申请中关于优先权的一些常见问题。

要求优先权
首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已经请求了优先权呢?根据PCT专利合作条约第8[i],我们可以知道,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应为巴黎公约的期限即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在进行PCT申请时,如果请求书中填写了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等基本信息,则可视为申请人就此PCT申请提出了优先权请求。
那么,在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过程中,又有哪些容易出错的地方呢?
在请求优先权时,大家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优先权申请人与PCT申请人的一致性。在提交优先权请求前,我们应检查优先权申请人是否和PCT申请人一致。如果因为一些原因,申请人有了变动,此时在确认双方申请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应准备优先权申请的转让声明,以确保PCT申请的申请人与优先权的申请人一致。提交PCT申请时还应填写一项声明,即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声明,以澄清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该申请指明的在先申请优先权。此外,如果申请人姓名发生了变化,申请时也应填写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声明
此外,申请人如果想成功要求优先权,还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在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后果是任何受理局都可以不理会该优先权要求。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要求[ii],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目前,PCT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的途径有三种:
一是请求首次受理局制作文件,申请人再将其提交至PCT申请受理局或国际局,即提交优先权副本,此种情况下,申请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副本会产生一定的优先权副本请求费,例如中国申请优先权副本请求费为30/件;
二是请求PCT申请的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件并由受理局将其提交至国际局,但前提是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即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此种情况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需缴纳150/项优先权要求费;
三是通过使用DAS[iii]服务请求国际局直接从数字图书馆获取(所谓数字图书馆,简单来说,其相当于一个仓库,里面存储的是一个个优先权文件副本,想要获取其中的副本就需要对应的钥匙,而DAS码就是这个钥匙)。由于并非所有的PCT缔约成员国都加入了DAS服务,因此只有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参与了DAS服务的;或者,在先申请是PCT申请,而其受理局已加入DAS,申请人才可以请求在先申请的受理局将优先权文件存入其数字图书馆,以便在申请PCT的时候可以获取。
对于申请人来说,提交DAS码无疑是高效便捷而又节省费用的一个方式。具体的来说,申请人在申请PCT(有优先权)时,可与申请同时提交优先权DAS码,即提交优先权请求时勾选请国际局从数字图书馆获取上面指明的在先申请的证明副本,同时填写相应的查询码;如果此时申请人还没有拿到优先权的DAS码,申请人也可先递交申请,待获取后再补交DAS码,此时应注意,补交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申请日起16个月内。
对于申请人来说,获取优先权文件。可以选择以上三种途径中的一种完成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撤回优先权
对于申请人来说,既然可以要求优先权,当然也可以撤回优先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0条之二.3[iv]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已有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撤回在PCT国际申请中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具体操作方式为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优先权的信函即可。优先权撤回后,也就相当于延迟了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但对于申请人来说,还应结合申请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来进行决策。
增加和改正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在PCT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但明确该申请包含某一申请的技术要点或本身是需要要求优先权,却又因申请时遗漏或请求书中优先权信息填写不完整/有误时,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6之二.1[v]的规定可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信函说明增加或改正的优先权信息,并提交之前未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请求增加/改正优先权信息,但需注意,此请求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即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恢复优先权
对于递交时优先权已超过12个月期限的PCT申请,是否只能放弃优先权了呢?这个就需要具体来分析了。以下将分为三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如果优先权超期了,该PCT申请是否还可以要求恢复此优先权呢?
这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优先权的期限,如果此时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内,是可以请求恢复的[vi],但是请求恢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请求恢复的理由应满足受理局的标准并予以接受;
需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受理局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二:对于处在优先权届满期2个月(即优先权日期起算14个月内)的PCT申请,申请人又该如何请求恢复呢?
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在申请时请求恢复:除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的信函外,还需提供相关的声明和证据。目前,受理局恢复的标准有两种,即申请人请求恢复的理由应当按照这两种理由陈述:一种是尽管申请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合理理由”);另一种是申请人本身并非故意错过该期限(“非故意理由”)。前者的要求比后者要高。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有请求恢复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能够被受理局接受以及以何种理由接受。不同受理局是有不同的标准(“恢复标准”)的,还有些受理局是不接受恢复的,这个需要看具体国家的规定。此外,即使在PCT阶段受理局接受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仍需参照具体国家即指定局的要求。(具体可参照链接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toration.html#U)比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作为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受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其适用标准不同,美国采用非故意的理由即可;而欧洲、日本等国家则较为严格,需要采用适当注意的理由;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受理局是可以受理恢复优先权请求的,同时需缴纳1000元的优先权恢复费用,其请求恢复的理由非故意适当注意均可,但不可作为指定局。以下仅列出一些常见国家的具体要求:

双字母代码

缔约国或者组织

该局是否受理恢复优先权请求?

如果是,该局适用何种标准?

是否收费?


作为受理局

作为指定局


US

美利坚合众国

非故意

2,000美元


CN

中国

作为受理局,适当注意和非故意

1,000元人民币


AU

澳大利亚

作为受理局,适当注意和非故意作为指定局,国家法要求

作为受理局,200澳大利亚元作为指定局,至少100澳大利亚元


CA

加拿大

作为受理局,适当注意和非故意


EP

欧洲专利组织

适当注意

665欧元



JP

日本

适当注意


所以,申请人在决策恢复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哪些国家时,应当慎重。此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素:其一,该PCT要求优先权时,优先权申请是否已经公开?如果此时优先权已经公开了,可能会构成该PCT申请的现有技术[vii],从而破坏其PCT申请的新颖性[viii]和创造性[ix],进而影响国家阶段的授权。其二,需考虑指定局即PCT进入该国家的专利局的具体要求,不要仅根据申请内容或公司战略决策等选择指定局;另外,在选择进入美国等要求较宽松的国家时,应当考虑进入不同国家阶段时间尽量保持一致或接近,不要等到一个国家公开了,另一个国家再进入,这样便不会出现新颖性的问题。

三:申请人提交了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后,又该如何得知该优先权是否已经恢复呢?
提交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后,申请人会收到受理局下发的PCT/RO/159表,表格中会显示是否同意恢复,以及恢复的理由是满足适当注意还是非故意。在国际阶段要求恢复,程序上来讲不难,但是,如刚才所说,最终受理局/指定局能否接受,就要看受理局/指定局自己的标准了。
以上便是对PCT申请过程中关于优先权的一些常见问题的解读,我们决策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优先权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正确的要求并处理优先权,相信会更利于后续申请的发展。实务中的操作选择,特别是对恢复优先权的具体方法选择,往往会比较复杂。类似的情况下,强烈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i]PCT专利合作条约 8 条要求优先权 (1) 国际申请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包含一项声明,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 (a) (b)另有规定外,按(1)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b) 国际申请要求在一个缔约国提出或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可以包含对该国的指定。国际申请要求在一个指定国提出或对该指定国有效的一项或几项国家申请的优先权的,或者要求仅指定一个国家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在该国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应按照该国本国法的规定。
[ii]《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http://www.cnipa.gov.cn/docs/pub/old/ztzl/ywzt/pct/flxx/201704/P020170413530401909003.pdf)第17条优先权文件 17.1 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 (a) 如果根据条约第8条的规定要求享有一项在先国家申请或者国际申请的优先权,除非在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同时已经把优先权文件提交给受理局,以及除(b)(b之二)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将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但国际局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收到的该在先申请的任何副本,如果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到达国际局的,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b) 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申请人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可以请求受理局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国际局。该请求应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并且受理局还可以要求申请人为此缴纳费用。 (b之二如果优先权文件已经可以由国际局根据行政规程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从电子图书馆获得,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在国际公布日之前请求国际局从电子图书馆获取该优先权文件。 (c) 如果上述三项中的规定都不符合,任何指定局,除(d)另有规定外,可以不理会优先权要求,但是任何指定局在根据情况给予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优先权文件的机会之前,不得对其优先权要求置之不理。 (d) 任何指定局不得对(c)中的优先权要求置之不理,只要该局作为国家局受理了(a)中所述的在先申请,或者根据行政规程优先权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图书馆获取。
[iii] DASDigital Access Service的简称,即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
[iv]《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90之二.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a)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在国际申请中根据条约第8(1)提出的优先权要求。 (b) 如果国际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可以对一个或者多个或者全部优先权要求行使本条(a)规定的权利。 (c) 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如果在条约第39(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d) 如果优先权要求的撤回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尚未届满的期限,除本条(e)另有规定外,应自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e) 对于条约第21(2)(a)所述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后到达国际局的,国际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公布。
[v]《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6之二.1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a) 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通知而在请求书中改正或增加一项优先权要求,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将导致优先权日改变,期限是自改变了的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先届满的任一个16个月期限为准,但是,此项通知可以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届满之前提交为限。对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改正可以包括增加本细则4.10所述的说明。 (b) 如果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收到(a)所述的任何通知是在申请人根据条约第21(2)(b)提出提前公布的请求之后,该通知应视为未提交,但提前公布的请求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撤回的除外。 (c) 如果对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导致优先权日发生改变,则自原适用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尚未届满的任何期限,应自改变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vi]《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6之二.3a-g规定:此处仅列出了a——(a) 如果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根据本条(b)(g)项的规定,且应申请人的要求,如果受理局认为符合该局所适用的标准(“恢复标准”),即因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因为:(i) 尽管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适当注意,合理理由);或者(ii) 非故意的。则受理局恢复优先权。每一个受理局至少应当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标准,或者两项都适用。
[vii]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viii]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ix]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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