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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分案递交中的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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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技术点,或申请人希望延长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可以通过对母案提出分案申请来实现。但是在提出分案的过程中,也会碰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比如分案提出的时机、提出分案的实质条件等等。那么小编就带大家来解读下中国专利申请分案递交中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分案申请的主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从法律法规看,我们了解了,三种专利申请的类型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母案是发明的,分案的类型也得是发明;母案是实用新型的,分案的类型也是实用新型。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和一些注意事项。
分案递交的时机
针对首次提出的分案,提出的时机为:
1)母案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
2)母案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以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3)在母案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4)母案主动撤回的情况,分案应在母案收到撤回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提出;
5)母案视为撤回的情况,分案应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两个月内提出(即,恢复权利的期限内)
6)主动分案的情况,即,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可以主动向国知局提出分案请求。这些分案申请中,原申请的权利要求可能并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而是申请人认为需要保护某个主题,从而主动提出的。
对于二代分案,即分案的分案,递交时限仍应依据原申请(母案)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审查员指出需要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需要分案的情况,递交时限可以不按照原申请(母案)的状态审核。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328号令,在201911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中的修改,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也就是说,分案的申请人要与母案一致,如分案需要变更申请人,需先变更母案的申请人。
2)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分案的申请日及保护期限
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分案的申请日,应与母案的申请日保持一致;分案的分案,其申请日也与母案申请日保持一致。
因此,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的规定,分案及二代分案的专利保护期,自母案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在202010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外观设计有效期的修改,之后为申请日起15年。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B,也可以只是B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2节以及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5节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单位作出发明缺乏单一性的结论且该结论正确的情况下,如果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创造,或者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表示放弃的发明创造,则在审查员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PCT/ISA/206表)时,申请人要慎重考虑是保留还是删除这些发明创造,在自发出PCT/ISA/206表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没有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则要求申请人删除这些发明创造,而且不得再对这些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除此情形外,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好处
以上是中国专利分案申请的程序性概述。专利申请的分案制度也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益处。

  • 分案申请可以保留母案的申请日,解决了发明创造对于单一性的问题。
  • 节省母案专利授权时间,当申请人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争取有利的保护范围时,可以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较快时间的授权。同时提交分案申请,进一步争取有利的保护范围。
  • 作为专利布局的一种手段,在母案申请处于pending 状态时,通过分案的方式,从多个维度申请专利保护,可以起到迷惑竞争对手,让竞争对手无法辨别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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