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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国知局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公告

  • 2022年7月1日,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将适用新的标准,新的标准为WIPO ST.26标准。

  • WIPO ST.26标准中,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必须为XML格式。

  • 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序列表应以WIPO ST.25格式提交,即使序列表是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例如修改或为进入PCT国家阶段进行的翻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第485号公告[1],详细内容为: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决议,自2022年7月1日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适用“关于用XML(可扩展标记语言)表示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推荐标准”,即WIPO ST.26标准。为落实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序列表的,该序列表电子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

WIPO ST.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网址:https://www.wipo.int。

二、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申请人仍应按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5号)和《关于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电子文件标准〉中部分特征关键词表的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八号)规定的电子文件标准提交序列表。

三、专利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为核算说明书附加费用,应同时提交一份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交的所有新的专利申请将适用该变更,包括分案,以及向CNIPA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针对实施WIPO ST.26标准也给出了诸多问题的解答[2],小编将选取部分问题的解答分享给大家。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新标准?

回答:目前,提交的序列表要符合产权组织ST.25的要求,但是ST.25 格式不符合国际核苷酸序列数据库合作联盟(INSDC)的要求,因此在公共数据库中输入数据时会丢失数据;ST.25规则不够明确,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局对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不尽相同;当前的常见序列类型(核苷酸类似物、D-氨基酸、支链序列)未被ST.25规则所涵盖,因此不在可检索的数据库中;数据是非结构化数据,ST.25格式难以用于自动验证和数据交换。

问题2产权组织ST.25和ST.26的区别是什么?

回答:产权组织ST.25和ST.26常规信息的对比如下。

ST.25

ST.26

带有数字表示符的ASCLL.txt

带有元素和属性的XML

不要求包括:

- D-氨基酸

- 支链序列的线性部分

- 核苷酸类似物

必须包括:

- D-氨基酸

- 支链序列的线性部分

- 核苷酸类似物

序列注解:

- 仅特征键

序列注解:

- 特征键和限定符

允许包括以下序列:

- < 10个专门定义的核苷酸

- < 4个专门定义的氨基酸

禁止以下序列:

- < 10个专门定义的核苷酸

- < 4个专门定义的氨基酸

可以包括所有优先权申请的信息

只能包括最早的优先权申请

可以包括所有申请人和发明人名称

只能包括一个申请人,可以包括一个发明人

允许一个发明名称

允许多个发明名称,每个名称使用一种不同 的语言

申请人/发明人名称和发明名称必须使用基本 拉丁字符

可以包括使用任何有效的Unicode字符(带基本拉丁文翻译或音译)的申请人/发明人名称

问题3是否仅要求2022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请必须含有符合ST.26的XML序列表,还是要求为之前提交的申请提交符合WIPO ST.26的XML序列表作为后续补充?

回答:根据标准委员会序列表工作队提出的从WIPO标准ST.25到ST.26的过渡条款建议,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商定:

(a)标准ST.25不再适用于2022年7月1日起提交的国际申请;

(b)以申请日作为参考日期,而非优先权日;以及

(c)以2022年7月1日作为过渡日期。

这意味着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所有公开氨基酸和核苷酸序列表的申请都必须包含符合ST.26的XML序列表。就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申请提供的任何序列表,仍应符合WIPO标准ST.25,即使序列表是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例如修改或为进入PCT国家阶段进行的翻译)。

问题4如果新国际申请提交的序列表含有形式缺陷,申请人有多长时间来进行补救?

回答:在受理局通知申请人改正序列表格式缺陷的(不寻常)情况下,将适用细则26.2规定的通常时限,即从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其他情况下,即受理局不要求改正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必在国际阶段补救缺陷,可以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将问题留在国家阶段解决。还要注意,如果申请时提供的序列表不符合WIPO标准ST.26,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序列表,以便进行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

关于如何提交更正或纠正的序列表,详情见《PCT行政规程》附件C第33-36段。

问题5进行分案申请时,是否需要再次提交序列表?

回答:这取决于国家法律。但是,考虑到有效过渡到WIPO ST.26的精神,如果主申请中含有WIPO ST.25格式的序列表,建议在2022年7月1日或此后提交的分案中的序列表采用WIPO ST.26格式。

由于该问题由主管局自行决定,一些主管局可能会决定允许申请人将主申请中的序列表“转至”分案申请中,或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WIPO ST.26格式的新序列表。各局在2021年开展WIPO ST.26实施计划时,应对其做法进行考虑。

问题6如果申请在2022年7月1日前提交且不含序列表,但在2022年7月1日之后被要求提交序列表,则序列表应以哪种格式作为迟交文件提交?

回答:由于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序列表应以WIPO ST.25格式提交。


以上就是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简单介绍。优化和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新标准,可以确保各知识产权局在应用序列规则时保持一致,提高数据验证的自动化程度,从而简化知识产权局的处理过程,最终为申请人带来便利。


[1]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14/art_74_176021.html

[2] https://www.wipo.int/standards/zh/sequence/faq.html#FAQ:OfficeImplementationofWIPOST.26-General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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