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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欧洲专利申请的口审程序的介绍

  • 欧洲口审程序是在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 欧洲口审相对于非正式电话而言更为正式,包含诸多规范和注意事项。

  • 欧洲口审的定义,实质上是申请人最后的机会和审查员来当面讨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能够尽快结案,所以它往往意味着实质审查程序已经到了最后的收官阶段。

  • 给申请人的一般建议是,对于欧洲专利审查当中碰到的问题,尽量通过前期书面答审来解决,尤其是书面答复中可以清楚论述或争辩的情况。这样有助于更快地和审查员达成有关可授权内容的共识,推动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

我们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欧洲专利审查过程当中的口审程序(Oral Proceedings)。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当中,申请人和审查分部(Examining Division)之间的沟通通常主要是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来进行。在递交给欧洲专利局的书面答复中,大家可能会注意到欧洲专利律师通常会例行加上一个举行口审程序(Oral Proceedings)的辅助请求,也就是要求在欧洲专利局做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例如驳回申请)之前,给予申请人参加口审的机会。

可见,申请人提出口审请求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避免审查员在没有明显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发出驳回决定。

对于口审程序而言,它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Article 116(1) EPC: Oral proceedings shall take place either at the instanc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f it considers this to be expedient or at the request of any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However,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may reject a request for further oral proceedings before the same department where the parties and the subject of the proceedings are the same. 

欧洲专利公约第116(1)条:口审程序(或译为广义的“口头程序”)应在欧洲专利局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进行,或应程序任何一方的要求进行。但是,欧洲专利局可以驳回在同一部门再次举行口审程序的请求,如果程序的当事人和主题都相同。

因此在欧洲专利申请过程当中,如果经历过若干回合的书面沟通之后,审查员没有被申请人说服而给出授权意向的话,则其通常会应申请人请求发出口审邀请(Summons to attend Oral Proceedings pursuant to Rule 115(1) EPC)以当面讨论案件。口审程序和非正式电话讨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前者是一个更加正式的程序,其官方流程中包含更多规范和注意事项。

在口审邀请通告中,申请人被告知有关举行口审程序的具体日期和地点,以及审查员针对案情所出具的最新审查意见。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口审邀请通告中,审查员通常会提供最后一次递交书面答复的机会,这个书面答复的递交期限通常会设在口审日期之前的一个月左右。我们建议申请人尽量充分利用好这最后一次书面答复的机会。

在这个书面答复中,除了可以陈述争辩论点之外,一般建议尽可能递交多套权要修改方案,其通常是申请人愿意接受的按优先级或重要性排列的退步方案。例如,申请人所递交的主请求(Main Request)中包含供审查员优先考虑的修改权要,其通常对应于相对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员不接受主请求的话,则将继续考虑第一个辅助请求(1st Auxiliary Request),其通常对应于在之前主请求基础上缩小的保护范围,并以此类推至第二个辅助请求(2nd Auxiliary Request)等等。

如果申请人错失这最后一次书面机会来递交作为退步方案的修改权要,而等到后继口审过程当中才提交新的修改权要,则有很大风险审查员会对其拒绝予以考虑,这样也就极大降低了最终和审查员达成授权共识的几率。

如果审查员在收到最后一次书面答复后,认为其中的权要(例如申请人递交的多套权要当中的某一套权要)具有授权前景的话,那审查员很有可能会联系申请人以取消后续的口审程序,并以书面沟通的方式来继续申请程序。反之,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中仍然存在问题而不能满足授权条件,那口审程序通常将按原计划日期举行。

对于所谓口审程序,它主要目的是给申请人最后的机会和审查员来当面讨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能够尽快结案,所以它往往意味着实质审查程序已经到了最后的收官阶段。

相比书面答审,口审程序有不少不一样的地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在书面答审过程当中申请人一般只和主审查员(Primary Examiner)进行沟通,而在口审程序中,申请人将有机会直接面对审查分部的三位审查员。因此口审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当仅靠书面答复难以清楚表述一些较为复杂的内容,以至于主审查员在书面沟通中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的某些论述;在这种情况下,口审程序有可能给申请人额外的机会来说服另外两位审查员,以有助于审查分部最后做出正确的决定。

然而,当案件确实碰到有较难克服的实质性问题时,在口审程序中说服三位审查员并不一定比通过书面陈述说服一位主审查员会更容易,甚至很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另外,如以上所提到的,申请人还需要重点注意防范的一个风险是:相对于前期的书面答审,在口审程序中递交的新修改权要有很大的可能性不被审查员予以考虑,尤其是当权要的修改没有朝着收敛方向进行。

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专利律师准备口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比较多,因为通常需要事先考虑到口审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因此口审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也一般会明显高于书面答审。对于参加口审程序,专利律师可以选择前往欧洲专利局或者通过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的方式来进行,两者从法律角度来看是等同对待的。

自从新冠疫情之后,专利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口审程序已然成为一种常态,这避免了专利律师远程出差的费用,从而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口审的成本。

综合以上提到的各种因素,我们给申请人的一般建议是,对于欧洲专利审查当中碰到的问题,尽量通过前期书面答审来解决,尤其是书面答复中可以清楚论述或争辩的情况。这样有助于更快地和审查员达成有关可授权内容的共识。并且,审查员通常也乐于看到申请人积极推动专利审查进程,从而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

考虑到口审程序往往处于专利审查过程的后期,我们建议申请人不要把过多的筹码都留在口审程序上,这样操作有可能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专利申请的费用成本。

但如果出于各种原因,欧洲审查员还是发出了口审邀请通告,并且申请人认为还有可以用于争辩的理由或权要退步方案,那我们建议申请人也积极利用好这最后的机会来争取达到专利授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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