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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申请审查概述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申请人需要确保其设计符合所有相关要求,才能成功获得专利保护。本文将概述外观专利的特点、审查标准和流程、以及被驳回后的处理方法。

 

一、外观设计(Design)的定义与实用专利(Utility)的区别[1]

一般而言,“实用专利”(又称“发明专利”)保护物品的构成、使用和工作方式(35 U.S.C. 101),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物品的外观(35 U.S.C. 171)。物品的装饰外观包括其形状/配置或应用于物品的表面装饰,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发明既存在于物品的实用性中,又存在于装饰性外观中,则可以同时获得物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

 

外观设计和实用专利之间一些较常见的差异总结如下:

(A) 保护期限不同,实用专利期限(1995 年 6 月 8 日或之后提交)为自美国申请日(也包括PCT申请日)起 20 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 15 年(如果在 2015 年 5 月 13 日之前提交,则为 14 年)。

(B)实用专利需要缴纳维护费(年费),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缴纳维护费。

(C)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包含一项权利要求,而实用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权利要求。

(D)在实用专利申请中,多项不同发明之间的限制(Restriction)由审查员自行决定,而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限制则是强制性的。

(E) 实用专利的国际申请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申请,而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是根据《海牙协定》提交的海牙外国申请。

(F)基于《巴黎公约》递交的优先权申请,实用专利申请的有效期是12个月,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这一期限仅为 6 个月。

(G)实用专利申请可以先提交临时申请,再以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交正式申请,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可以。

(H)继续审查请求 (RCE) 只能在 1995 年 6 月 8 日或之后根据 35 U.S.C. 111(a) 提交的实用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外观设计申请则不适用于 RCE,即外观申请不能提交RCE请求。

(J)2000 年 11 月 29 日或之后提交的实用专利申请须进行申请公布,而外观设计申请无需申请公布。

 

二、外观专利审查标准与流程


1. 主要的审查标准

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其形状、表面装饰、图案和色彩组合。理论上来说,外观专利申请的审查重点在于设计的新颖性(Novelty)和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但实务中,外观专利申请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附图无法达到既定的要求。具体来说,为了确保设计专利的质量,USPTO会依照以下标准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1.1 新颖性(Novelty)要求[2]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35 U.S.C. 102),外观设计必须是创 新的,即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公开或公开使用过。如果设计与先前的设计或已知的产品外观相同或近似,申请将会被驳回。USPTO的审查员会通过先前的设计专利、公开文献、市场展示等多种来源对申请的设计进行检索和比对。


1.2 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要求[3]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3条(35 U.S.C. 103),外观设计还必须符合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这意味着该设计对于相关领域的设计师来说不能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换句话说,申请的设计应当具备创意,并且不能仅仅是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微小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设计对相关领域的设计师来说过于简单,则可能会因显而易见性不足而驳回申请。


1.3 附图要求[4]

外观专利的审查还要求申请人递交的设计必须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12条 (35 U.S.C. 112)的要求在随附的图中充分展示和描述。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最好确保图示清晰完整,因为不完整或准备不充分的图示可能会导致致命的缺陷。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图纸或照片应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完全公开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外观,即正面、背面、左右两侧、顶部和底部(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准确传达设计的外观。


1.4 单一性限制(Restriction)[5]

上面我们说过实用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权利要求,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权利要求。此权利要求可以保护一项以上的设计实施例。但是,这些实施例必须都涉及单一的发明概念,否则申请就缺乏单一性。当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审查员会提出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让申请人选择一种设计以便进一步审查。

 

2. 审查流程(Examination Process)

外观专利的审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USPTO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包括设计图示、说明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B. 审查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后,将分配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外观设计专利技术中心的专利审查员,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和是否具有专利性。审查过程包括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技术和实质性要求。此审查包括检查附图和内容的完整性,并将所要求的主题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现有技术”包括已颁发的专利和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可能会拒绝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性的法定要求之一。

这些要求包括:

  • 新颖性(novelty)(§ 102);

  • 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 103);

  • 装饰性(ornamentality)(§ 171);

  • 书面说明合规性(written description compliance)(§ 112);

  • 明确性(definiteness)(§ 112);

  • 以及可实施性(enablement)(§ 112)。

审查后,审查员将允许申请通过或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描述影响专利性的任何技术缺陷(objection)和实质性缺陷(rejection)。审查意见可能还包括审查员对申请的修改建议,以使其符合允许的形式。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对此做出答复。

C. 答复审查员通知: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或提供进一步论证,并提交答复。修改可以是设计图示的调整,也可以是设计描述的补充。

D. 专利授予或拒绝:如果审查员认可申请人答复的修改并确认设计符合所有要求,USPTO会授予专利。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设计不符合要求,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 外观专利收到审查意见的处理方法

如果外观专利申请在经过审查后收到了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申请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应对方法。


3.1 答复通知(Office Action Response)

如果申请人收到的是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常见的答复方式包括:

  • 修改设计图示:如果审查员认为设计图示不清晰或缺乏必要的视图,申请人可以对图示进行修正和补充,确保图示符合USPTO的要求。

  • 进一步的论证:如果驳回的原因是由于审查员认为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申请人可以提供更多的论证材料。例如,可以引用其他设计专利或文献来证明设计的独特性。

  • 提交额外证据: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供额外的证据来支持其设计符合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例如提供专家证词,强调设计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3.2 请求面谈(Interviews)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与审查员进行面谈(Interview)。面谈是通过电话或面对面的方式与审查员讨论案件,解答审查员的问题或解释设计的独特性。面谈有时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案件,促进审查员的决策。


3.3 最终审查意见应对——上诉程序(Appeal Process)or 递交“连续审查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多次审查意见后仍然未能满足所有要求,审查员会发出最终审查意见(Final Rejection),即最终的驳回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前面强调过外观专利在遇到最终驳回时,申请人不能通过递交RCE来继续推动审查程序。所以如果申请人对于最终驳回不认可,通常有两种操作:

a. 可以通过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上诉。上诉程序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提交上诉申请和上诉摘要,由专利审判委员会的法官重新审视案件,并做出最终的裁定。

b. 申请人还可以递交“连续审查申请”(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即在放弃原始申请之前提交一个新申请,并要求USPTO对新申请进行审查。递交的新申请将享有母案申请的优先权日。CPA从形式上来说和续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很相似,但 CPA要求母案必须被放弃,而续案并无此要求。因此,CPA可以看成是在外观专利申请中对应于RCE的替代程序

 

三、小结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是严格且详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必须确保其设计符合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等要求,并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图示和说明文件。在经历审查员的审查后,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有多种途径进行答复,包括修改设计、提供额外证据、请求面谈、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挑战、或递交CPA。

 

尽管外观专利的驳回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申请人如果能够准确理解审查标准和流程,分析驳回原因并作出合理应对,可以大大提高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1]1502.01 Distinction Between Design and Utility Patents: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2.html 

[2]1504.02- Novelty: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4.html#d0e153408

[3]1504.02- Nonobviousness: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4.html#d0e153408

[4]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  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apply/design-patent

[5]1504.05- Restriction: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definitenesspep/s1504.html#d0e15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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