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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该不该赔律师费?CAFC和地区法院的态度打架了

时间:2017-10-09        阅读

今天说个案子。美国打官司,律师费往往非常高昂,让对方赔律师费,也有时会成为专利案中的一个惩罚性赔偿措施。今天的这个案子就是关于律师费该不该赔的一个专利案。

2017年6月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Checkpoint Sys. v. All-Tag Sec. S.A1一案作出了判决。CAFC两次否决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案不属于35 U.S.C. §285所描述的“例外案件”(exceptional cases),否决了诉讼获胜方关于获得合理律师费的请求。

本案涉及了35 U.S.C. §285(以下简称“§285”)这一法条,在一些例外案件中,诉讼获胜方可以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具体如下:

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法庭在例外案例中可以授予诉讼获胜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案件背景

原告Checkpoint Systems, Inc.(以下简称“Checkpoint”)拥有美国专利No. 4,876,555(以下简称“’555 专利”)。’555专利涉及一种防盗标签,该标签可以吸附在商品上,并且可以在商品被售出时取下。

2011年,Checkpoint在宾夕法尼亚联邦地区法院起诉All-Tag Security Americas, Inc.(以下简称“All-Tag”)生产的标签侵犯’555 专利。涉及诉讼的标签在欧洲生产,并进口至美国。

在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陪审团认定All-Tag不侵权,并且地区法院发现该案件属于§285 中所规定的“例外案件”,判定Checkpoint支付All-Tag 高达660万美元的律师费。地方法院的理由是,Checkpoint的专家证人只是检查了All-Tag在瑞士生产的标签并给出侵权意见(infringement opinion),而Checkpoint指控All-Tag侵权的标签实际上是在比利时生产的。

Checkpoint自然不服,于是上诉至CAFC,指出All-Tag在比利时的标签是从瑞士运至比利时的。CAFC认同了陪审团关于不侵权的裁决,但是否决了地方法院关于律师费的判决。CAFC 认为,Checkpoint关于侵权的指控并不是恶意并且毫无根据的。

这一结果又令得理不让人的All-Tag感到不服,并向最高法院申请了调卷令(certiorari),高院签发了调卷令,并撤销了之前CAFC的判决,还给出了两个关于费用转移的案件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以下简称“Octane 案”)和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以下简称“Highmark 案”)供CAFC参考。

CAFC于是又将该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地方法院再次判决该案件应该被视为35 U.S.C. §285 所描述的“例外案件”,基于与第一次审理相同的理由,并且发现Checkpoint的诉前调查是基于两份在诉讼前好几年律师给出的侵权意见,因此认定Checkpoint的诉前调查事实上不够充分。

地方法院依然认为Checkpoint的诉讼动机不纯,因为Checkpoint通过诉讼干扰了All-Tag的正常商业活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竞争力。Checkpoint再一次上诉CAFC,认为自己有合理的依据发起这次侵权诉讼。

CAFC的判决

在高院下发给下级法院参考的Octane 案中,高院认为关于“例外案件”的标准应当是stands out from others with respect to the substantive strength of a party’s litigating position (considering both the governing law and the facts of the case) or the unreasonable manner in which the case was litigated.取决于其它与一方当事人诉讼态度的实质性强度(需同时考虑管辖法律和案件事实),或者在该案件中诉讼发起的不合理的方式。)

此前,地方法院认为Checkpoint的诉讼动机不纯,并引用了Checkpoint针对其他涉嫌侵权者的诉讼案件,这些涉嫌侵权者的市场份额以及Checkpoint试图收购All-tag在收购未果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威胁的行为来证明Checkpoint试图通过诉讼骚扰其竞争对手,维持自己的竞争力。

但是CAFC 认为,专利法提供了排除侵犯专利权商品的法定权利,而实现这项法定权利并不能被认为是“例外案件”。

All-Tag认为在Octane案中,“动机”应当作为一项考虑因素。CAFC认为,骚扰竞争对手的动机确实和“例外案件”相关,但是,根据法定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在侵权行为中寻求救济并不代表有试图骚扰竞争对手的动机。尽管Checkpoint在给专家证人的标签样本上出了错误,CAFC注意到All-Tag也发现了这一点,并且希望通过Daubert motion排除专家证词以及通过JMOL motion寻求不侵权判决,但是两个motion都被地方法院否决,这意味着Checkpoint通过庭审解决诉求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地区法院还认为,Checkpoint的专家没有检测被诉产品这一点可以支持“例外案件”判决。并且,在重审过程中,地区法院发现Checkpoint的专家使用All-Tag 关于产品生产过程的两项专利(’466 专利和’343 专利)作为侵权证据是不充分的。

CAFC则认为,首先All-Tag和地方法院都没有表明Checkpoint专家检测的产品和被诉的产品是不同的。并且,All-Tag的证人也表示关于被诉产品的生产过程只要阅读’466 专利和’343专利就够了,并没有提供其他的细节,因此CAFC认为Checkpoint的专家证人没有检测被诉产品不能支持“例外案件”的判决。

最终,CAFC认为地方法院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否决了地方法院依据§285 令Checkpoint 支付All-Tag律师费的判决。

七星天说

本案是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地区法院、巡回法院和高院,对于是否赔偿律师费,各持其观点。可以看到,巡回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更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提起专利诉讼,而不被额外律师费赔偿所阻碍的这一权力,高院和地区法院则相对更倾向于被诉一方。

出现这一情况的结果,实际上其牵扯面依然联系到美国专利诉讼的大环境——高院和专利局目前正试图减少过去十多年因为更多强调专利权保护而产生的大量NPE诉讼,而同时市场上依然存在着大量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希望保护自己专利诉讼权利的声音。在本案中,CAFC的态度即站在了专利权保护的一面。

回到案子,律师费到底该不该赔,从高院在Octane案中的意见即可看出,这是一个灵活度很大(或者说不太容易量化)、主观性较强的标准,只要这一标准依然起作用,由于每一个法官都是有着自己独立意见的个人,这就难免仍会出现类似的争议:下级法院认可的事情,上级法院却未必如此。

希望未来高院能对这一主观性较强的原则做出更具体可操作的判决,这也许才能改变现在颇有些模棱两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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