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实务论坛 >> 和解还是不和解?这里有一个生动的案例
详细内容

和解还是不和解?这里有一个生动的案例

时间:2017-07-13     【原创】   阅读

今天继续说案子。

2017 年3 月6 日,CAFC 对Prism Technologies LLC. v. Sprint Spectrum L.P.一案做出了判决。CAFC 维持了先前内布拉斯加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中,关于相同专利的早先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帮助陪审团确定了合理费率的数额。这份和解协议,成为本案的关键。

案件背景

2013年3月1日,位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软件开发和专利许可企业Prism TechnologiesLLC(以下简称“Prism”)向内布拉斯加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专利诉讼,指控堪萨斯州的互联网企业Sprint Spectrum L.P.(以下简称“Sprint”)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两件美国专利,专利号分别是

No.8,127,345 和No. 8,387,155。这两件专利都涉及一种受保护信息存取管理的方法和系统。

在起诉Sprint的同一天,Prism 也在内布拉斯加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电信巨头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 侵犯其’345 专利,地方法院分别审理了Prism 起诉的这两起案件。

2014 年10 月,Prism与AT&T在庭审的最后一刻达成和解。

而在与Sprint的联邦地区法院诉讼中,Sprint要求法院拒绝接受Prism起诉AT&T案中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AT&T和解协议”)作为Prism起诉Sprint一案的证据。

2015年6月,地方法院拒绝了Sprint的动议,AT&T与Prism的和解协议最终被作为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陪审团认为Sprint侵犯了Prism的专利。并且,陪审团裁定合理费率赔偿为3000万美元。

Sprint则认为,AT&T的和解协议与本案并不相关,与其他的协议相比更加不公平。因此上诉至CAFC,认为地方法院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没有依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03),将Prism与AT&T的和解协议排除出证据链条。

根据联邦证据法的403条规定,法院可以排除相关的证据,如果该证据的证明价值本质上被以下情形所超过:不公平损害、混淆是非、误导陪审团、不当延误、浪费时间以及不必要的累积证据等。

“The court may exclude relevant evidence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a danger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ng the issues, misleading the jury, undue delay, wasting time, or needlessly presenting cumulative evidence.”

判决结果

案子打到CAFC之后,CAFC对Sprint方的辩护观点首先表示,在先诉讼中的和解协议是有可能在后来的诉讼中成为估量涉案专利技术价值的证据的,但是需要考虑很多方面,并由地方法院做出平衡。

因为单就和解来说,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某一判决结果的成本以及该判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续诉讼的成本以及后续诉讼的可能性等等,从而使和解的结果可能不能反映专利的价值。

第二,CAFC认为地区法院在接受AT&T和解协议作为证据这一方面,并没有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首先Prism起诉AT&T一案包含了Prism起诉Sprint的涉案专利,同时,Prism也明确指出了AT&T和解协议中对于特定专利所涉及的和解数额。

其次,和解协议达成的时间点是在整个庭审结束的最后一刻,辩论终结和陪审团审议之前,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取证阶段和测试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增加了AT&T 和解协议中对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最后,和解的时间点(整个庭审结束之后)意味着大量的诉讼成本已经产生,因而减少了为避免诉讼成本而选择和解的可能性。(也即是说,AT&T一方选择在关键时刻和解,是因为其认为自己很可能因为侵权而输掉官司,所以才如此决定。

在上述理由的支持下,CAFC认为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在接受Prism与AT&T的和解协议作为证据这一方面,并没有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一些闲话

这个案子虽然争议的焦点在与地区法院关于接受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但对于企业来说,更值得关注的,反而是AT&T和Sprint两家公司不同的和解策略。

Prism这家公司成立于1989年。早年一直致力于软件开发,并积累了一系列专利。1997年,他们还曾被机构评为内“布拉斯加州年度科技公司”(Nebraska Technology Company of the Year)。然而随着时间发展,该公司逐步从单纯的软件研发向技术许可方向转化。从2005年至今,他们已经直接发起了10余起专利诉讼,Palpal,T-Mobile,Adobe,AT&T等这样的著名公司都曾成为其被告。这样有技术研发背景,随着业务发展逐步转行做专利许可和诉讼的公司,往往手上掌握着颇具杀伤力的专利。这样的公司,可能是NPE里最难对付的那一类。

面对这样的对手,老练的AT&T在“翻过了所有的石头”之后,发现自己仍然可能被判侵权,输掉地区法院的官司,明智地选择了和解。尽管这样的“城下之盟”对于AT&T来说并不是最理想的结果,但既然是和解,总有可谈判的余地,总比最后真的被法院裁决输掉要强。

同样的问题,Sprint方面肯定也有所预见,但他们选择了抵抗到底,结果当然并不如意。

这个案子的关于和解的两方面对比,对于遭遇美国专利诉讼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最生动的“案例教材”。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