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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地行诉标准被美高院改变之后,美国人在想什么?

时间:2017-05-26     【原创】   阅读

今天的内容接着前几天美国最高法院改变择地行诉标准的事情聊。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改变延续近30年专利诉讼案择地行诉标准之后,这两天,美国的知识产权各界反响强烈。有律师评论直接称此裁决为“最近20年以来,高院关于专利法领域最重大的裁决,给高院重塑(美国的)专利诉讼确立了一个上限。(The Supreme Court’s TC Heartland decision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patent law in 20 years, putting a cap on the Court’s reshaping of patent litigationover the last decade.)”

是否“最重大”可能各有见地,因为美国高院这些年也有一系列关于专利法领域的其他重要裁决,但如果是从限制美国专利滥诉、遏制专利流氓等角度来说,这样的评价并不过分。因为此事实际上将诉讼的天平向着更有利于实体企业的一方做了调整。这样的微调同样会对专利市场产生持续影响。

美国的律师、企业家、发明人们对于此事反应颇多,今天我们筛选其中的部分观点,让大家对此事的后续影响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观点一:Brain Pomper  某技术创新联盟高管

高院的这个裁决和过去二十年它曾做出的其他一系列裁决都在使得专利权人更加难以实施自己的专利,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它也成为近些年一系列削弱专利权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中最大的一个。这些手段带来了专利系统的改变,让美国的发明人更难以获利,削弱了美国创新和增加工作机会的一个重要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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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困扰的是,美国不再考虑关于专利制度的黄金标准。而在美国开始削弱专利保护时,我们的竞争者如中国、德国,却已经在不断强化他们国家的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根据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s, USCC)2016年的国际专利体系强度排名,美国已经下滑到了全球第10位,落后于新加坡、西班牙、意大利等国。

结果是,创新以及随之而来的就业岗位、经济增长等,正在和风险投资、实体增长等一起加速转移到海外。2014年,美国初创企业比率已经下滑到历史第二低值,2015年,美国吸引的风险投资占全球的54%,比远远低于20年前1996年的83%。而根据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在过去的4年中有3年,全球年度10大风险投资中有一半以上都发生在美国之外。

专利为发明人、企业、初创公司、大学等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激励方式,使他们能够把创新和新技术、新突破导向市场。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美国的创新能力将被大公司和外国实体扼杀,而发明人在他们的成果被窃取之后却没有资源可以应对。美国的专利系统曾经以构建一个创新的生态系统为核心,并且催生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今天的美国必须采取强化专利体系的措施,而不是继续削弱它。

观点二:Stephen Kunin USPTO专利事务副局长

这件事情对于德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EDTx)和PAE们来说可能是重大的。假设它们仍然打算起诉,PAE们现在将面临诉法院选择时更多的限制。然而,前不久圣克拉拉法学院教授Colleen Chien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测算了这一改变可能对一系列地区法院产生的影响,结论是影响会很大,但并不会完全改变换句话说,德东地区法院可能并不会因为这一改变而彻底衰落。

其次,托马斯大法官在高院裁决中并没有给出如何去管理目前正在德东和其他法院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对于那些刚刚在德州东部提交的案子,最直接的可能是转移到符合高院裁决的地区法院;而对于已经在德州东部持续了数年的案子来说,则未必会如此。目前还是先等待和观察吧,不过,至少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外部法务事务会有钱可赚。

观点三:Dana Rao  Adobe知识产权和诉讼副总裁

这是向着终结恶意专利诉讼迈出的有争议性的一步。像其他科技公司一样,Adobe也在像德州东部这样的法院应对一些恶意的专利诉讼,原因就是原告会选择对他们有利的法院起诉。而现在,在诉讼体系中将没有此类公然择地行诉行为的空间。我们的国家需要一个为21世纪发明人考虑的专利体系,让这样的择地行诉成为历史就是第一步。Adobe公司是专利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中,高质量的专利却往往被用来阻止创新。

限制专利滥诉,继续聚焦于解决高质量专利授权问题,将帮助我们的国家让专利体系回归到它的初衷。

观点四:Harper Batts 律所合伙人

高院的这一裁决是基于80年代的一个案例法,不过在那个案子中,并不包括法院该如何对待当代的实际情况,比如基于网络的网站等。不过案例法明确了范围不限于一个公司是否在相关行政区拥有办公室或销售场所,而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是否在该区域拥有永久、持续性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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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院的这一裁决还可能产生一个影响,那就是让专利所有者把顾客、承销商、供应商等满足上述诉讼条件的对象当做被告,而不是直接地把生产厂商作为被告。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高院的裁决只涉及了美国本土公司,而并没有涉及外国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本土实体。

观点五:Matthew Holohan 某律所合伙人

高院的裁决将很可能导致德东地区法院专利诉讼案件的显著减少,因为原告们将必须去被告总部所在的区域,或设立了固定的、处理日常商业事务机构的区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很多美国公司的总部都设在特拉华州,所以该区的专利诉讼案将会显著增加,当然,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本身就是专利诉讼很多的法院。比较大的科技中心区域比如加州北部地区,其专利诉讼案数量也可能有所增长。其他一些地区法院也可能会如此。

所以,这将可能迫使一些法院出台能够更快应对专利诉讼案的当地规则。最后,高院的裁决中并没有回答到外国公司的问题,所以德东地区法院可能将依然是起诉外国公司的理想之地。

观点六:Paul Morinville 美国发明人

绝大部分的专利案将在被告机构所在地辖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被起诉。对于那些有着重大意义的、能够带来整个产业显著进步的发明而言,其维护知识产权的复杂程度和风险,以及维权成本都将升高到难以持续的水平。

从实践角度来说,这意味着很多有价值的新技术将难以在美国得到实施和保护。这些技术是那些能够为我们的国家带来更多新工作机会、关系到国家建设和国防方面的技术。这些技术在中国可以得到实施和保护,它们将在风险投资和初创公司的继续开发之下转移到中国。这将成为美国国防安全的不幸。(…this will become a national security disaster…)

我们正在踏上经济和技术的自毁之路,而这个世界的其他国家却在朝着相反的方向前行。(We are embarked on a course of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self-destruction as the rest of the world goes the other direction.)

七星天说

在罗列了来自律师、前USPTO官员、发明人、创新联盟等领域人群的观点之后,人们会发现高院此次裁决所产生的震动是多方面的。经常成为专利官司座上客的大公司们盛赞高院的举动,而发明人、初创企业和技术交易领域的声音则认为这一裁决对美国的创新能力是一种损害,尽管没直接说出“祸国殃民”这四个字,但意思已经差不离儿。

这让人能感受到美国的法律、政策制定者们处于怎样的舆论环境,也能让人感受到专利事务在美国的地位何等重要。这对于国内的政策制定者来说也可能是一种参考。

而对于正在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将来在美国遇到专利诉讼,可能依然少不了要和德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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