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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高峰年来了 企业需要知道的那些事(一)

时间:2016-06-25     【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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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七星天日前发布的“2016上半年中国企业涉337调查简报”[1],中国企业在2016年上半年的涉案次数和被告企业数量相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80%和160%[2][3]。进入下半年以来,中国企业涉337调查的情况没有减弱的迹象,在ITC近期收到的5起337调查申请中,有4起涉及到了中国企业。中美贸易摩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表现日益明显。

然而,与日、韩、港澳台地区等拥有较多337应诉经历的企业相比,中国内地企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游戏规则还缺乏认知,而对如何有效地应对调查也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也导致很多被告的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2016年很可能将成为337调查的高峰年份,中国企业被告的风险也将有所增加。七星天近期将推送关于337调查介绍、企业应诉须知等方面的系列文章,帮助企业了解相关风险和应对的一般策略。

“337调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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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其规定: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之后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为非法行为。法律也赋予了美国商务部下属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以下简称ITC)依据337节规定受理、实施相关调查的权力。因此,337调查理论上来说属于由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的行政调查,不同于一般联邦法院体系下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这一调查的执行程序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法庭诉讼的程序,调查的申请方(原告)和被申请调查方(被告)也都会需要有非常专业的律师来代理。

337调查的案件进程发展迅速,从原告发起调查到总统审查结束通常不会超过19个月。对比之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期则通常要长达数年。此外,在原告将337调查的起诉状递交至USITC后,ITC一般只需30或35天[4]就可决定是否立案(按照一般规律,除了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基本都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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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披露(Discovery)是正式进入337调查审理前的重要阶段,旨在提高审理效率。根据规定,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挖掘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或必要的证据材料等。此外,ITC没有为证据披露规定起始日期,在立案当天就可以进入证据披露阶段。

虽然ITC基本采用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证据披露程序,且相对宽松,但是,原告必须要在起诉书中表明有本土工业(Domestic Industry)。换言之,就是要求原告表明涉案专利已经在美国本土进行了实施。

除了上述特点外,337调查中最具杀伤力的是ITC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颁布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和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根据19 U.S.C. §1337(d)[5],排除令将禁止被排除方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其中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将禁止特定被告方来源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而普遍排除令不计涉案产品来源,完全禁止该类涉案产品进入美国,杀伤力更为强大。禁止令则根据19 U.S.C. §1337(f)[6]禁止被告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及使用,从而停止被禁止方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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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37调查巨大的杀伤力相对应的,是很多中国企业由于对337调查缺乏了解而产生的各种应对失当。

例如,在面对证据披露时,由于中美文化上的差异和规则上的不同,中国企业往往在证据披露过程中因不愿披露自己的证据,或者以商业机密为借口拒绝披露自己的证据,被判定不配合而导致被动,甚至直接影响调查结果。证据披露也往往成为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的软肋。

此外,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在被337调查之后,甚至选择置之不理,这样的做法往往将自己推入了更被动的境地。依据19 C.F.R. § 210.16[7],被调查方如果没有对调查书进行(及时)回复,或在证据发现过程中不配合,都可以被判定为不应诉。而ITC对于不应诉的一方会直接发出排除令和/或禁止令,禁止被告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在美国的销售和使用,这对于以美国为主要或重要市场的企业来说往往是难以接受的严厉处罚。

(未完待续)


[1]详情见七星天微信2016年7月12日推送的《2016上半年中国77家企业涉337调查创历史新高》一文。

[2]如欲了解2016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涉及337调查具体信息,请参阅七星天于2016年7月13日推送的文章” 2016上半年中国77家企业涉337调查 创历史新高“。

[3]有关中国企业涉及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全部引自USITC官网。

[4]通常ITC应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ITC延期立案。

[5] 19 U.S.C. §1337(d),即《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d款。

[6] 19 U.S.C. §1337(f),即《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f款。

[7] 19 C.F.R. § 210.16,即《美国联邦规则汇编》第210节第1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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