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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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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触到不少中国企业,在递交美国或其他国家专利申请之前,并不了解中国专利申请的保密制度。因此他们往往到了递交海外申请的最后关头,才匆匆忙忙递交保密审查申请,有时不免对专利申请的进度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很多申请人有疑问,什么是保密审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保密审查?今天,我们来聊聊保密审查制度,希望大家看完本文后,对保密审查制度会有更深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保密审查。简单来说,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就是要对专利进行初步的审查,看专利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保密制度对专利申请予以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记录,不同国家对于保密审查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参考WIPO“国际申请与国家安全考虑列举的几种情况,保密审查的提交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申请由相关国家的国民提交、申请由相关国家的居民提交以及发明在相关国家作出。目前,中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发明在相关国家作出,即如果发明创造是在该国作出的,则需要在该国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后,才能向外国/地区提交专利申请。英国、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则要求由居民提交的申请” 需要在该国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希腊等国家则要求由国民提交的申请需要在该国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部分国家则同时有多种限制。
下面我们就中国专利保密审查制度来详细说明。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专利局申请保密审查的情况有: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总结来说,就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生地在中国的话,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都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相对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向外国递交,则不需要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递交了中国申请后,如果没有同步选择进行保密审查,那么后续要基于该申请递交其他国家专利,还是要单独提交保密审查请求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不交保密审查有什么后果:
1、对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件专利无效的理由。
也就是说,如果不交保密审查的话,对应的专利申请会无法获得授权或被无效。那么先前申请专利的努力会付诸东流,时间、金钱成本遭受损失,技术点也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包括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等,都一定要依照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
最后,我们来看看保密审查有哪几种方式呢:
1、申请时提出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一般保密审查通过通知书会随受理通知书一起下发,约1~3个工作日。
2、对已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
如在递交同时未提交保密请求书,后续又需要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则需要补交保密审查。对于电子申请,可在CPC客户端上补交。一般1~2周会收到保密审查审批通知书。
3、直接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的递交方式为纸件递交,需填写
a. 保密请求书
b. 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文)
c. 专利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纸件直接递交保密审查的情况,收到保密审查审批通知书的时间相对较长,常规情况下,递交后1个月会收到通知书。根据《专利审查指南》6.1.2的规定,最迟在保密审查请求提交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如未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4、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递交PCT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一般收到受理通知书(PCT/RO105表)后,即可进入具体的国家阶段。
以上是对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的介绍,希望对有需要的企业或单位有所帮助。尤其是对于有海外专利申请需求的企业,建议及早进行保密审查,以免耽误海外递交的期限。如果您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1]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19/20191112.html?from=timeline
[2]国际检索本,申请人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ISA202表),则说明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已经传送到国际检索单位了,并告知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期限是自ISA202表收到日期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细则42.143之二.1a))。
[3]Mailbox service。更多EPO 邮箱服务的信息请咨询EPO网站的相关FAQhttps://www.epo.org/applying/online-services/mailbox/faq.html
[4]有关EPO在线申请工具的更多信息,请参见OJ EPO 2018, A45 OJ EPO 2020, A59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html
[5]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0/20/art_364_153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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