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实务论坛 >>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简介
详细内容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简介

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对于发明,最好是先申请专利再公开。但是,企业有时也会遇到专利还未来得及申请,自己的发明却需要或已经被公开的情况。譬如,企业还未来得及提交专利申请,和其发明相关的产品就需要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另外,有时由于对专利制度的不了解或不重视,也会出现企业在还没有递交申请时就把发明公开了(如在展会上展出)的情况。那么,当发明还没有申请专利就被企业公开,如果之后再去提交专利申请,是否还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求呢?
为了公正、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技术尽早公开,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即使发明在其相关专利申请递交之前被公开,也不丧失新颖性。对此,各国的规定是很不相同的。本文将几个重点国家对新颖性宽限期(Grace Period,以下简称宽限期)的规定做个简单的介绍,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多多关注,希望对专利申请人有所帮助。

宽限期的常见分类有哪些[1]

范围的不同来看,可分为狭义宽限期和广义宽限期(general grace period)。所谓狭义宽限期,主要是指可以得到豁免的发明公开只包括由申请人于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以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布这两种情况;所谓广义宽限期,基本对公开的方式并不限制,即除了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申请人在公共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的情形。近年来,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各种范围不同的宽限期标准,因而这种相对简单的分类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期限的长短来看,可分为6个月的短宽限期和12个月的长宽限期。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况予以规定是出于保护发明人的利益。采用不同范围和期限的宽限期,也体现了对发明人不同的保护程度。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重点国家宽限期对比:

国别

适用对象

期限

适用范围

中国

专利法第24[2]

6个月

狭义宽限期

美国

专利法第102[3]

12个月

广义宽限期

欧洲[4]

 

Article 55  EPC[5]

6个月

狭义宽限期

日本

特许法第30[6]

12个月

广义宽限期

韩国

专利法第30[7]

12个月

广义宽限期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不同国家的宽限期的规定,详细可参见WIPO的汇总表格[8]

中美宽限期比照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下中美两国在宽限期方面的规定及对比,以便读者有更深的了解。
美国专利法 35U.S.C. 102b)款和中国专利法的第24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方面的具体内容。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时间标准:美国宽限期为申请日之前1年;中国宽限期为申请日之前6个月;
2)披露形式的规定:美国对披露的具体行为没做规定,比较宽松;而中国对披露行为做了严格限定;
3)规则不同:中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的是披露在先原则。换句话说,对于美国申请来说,即使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时间在他人之后,但其在宽限期内比他人先行披露的,仍然可以具有新颖性。

法条

35 U.S.C. 102 (b)(1)

中国专利法24

主题

主张权利之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和外观设计)

主张权利之发明或实用新型

时间

在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1年以内

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6个月以内

主体

发明人自己,或者合作发明人,或者因发明人的披露而获知了该发明的他人

申请人或他人

披露的情形

A)公开是由发明人或者从发明人那里直接获得间接获得发明的其他人所作的;

B)该发明已经由发明人或者从发明人那里所直接或间接获得发明的其他人在先公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非经申请人自己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结论

不影响新颖性

不影响新颖性

以下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介绍中美专利法的不同处理结果。
假设甲于201641日完成一项产品发明之后未及时申请专利,但他在2016420日的一次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上首次披露了该发明创造;乙于201651日也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并于2016520日提出专利申请;甲于2016620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
如果该案发生在美国,根据AIA之后的35U.S.C. 102b)(1),甲虽然申请在后,但因其披露在先,故只要其在披露自己的发明之后1年的宽限期内提出了专利申请,他都能将乙的申请排除在现有技术的范围之外。因此,假设符合其他条件,甲可以获得专利授权。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乙的专利申请早于甲的申请,故甲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或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的抵触申请的原则,甲的申请被乙抵触,故甲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再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以及现有技术的规定,甲在乙的申请日之前所作的披露构成针对乙递交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故乙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总而言之,各国专利法不同,对宽限期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七星天建议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特别是想要走出去的企业,把握好布局国家对于宽限期的规定,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就公开了相关发明创造时或者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能够运用好目标国家对于宽限期的规定,从而避免因为公开或者不慎行为而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等情况出现。当然,宽限期仅是一种补救措施,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失,最好还是尽可能先提交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宽限期的疑问,欢迎随时与七星天沟通。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1]尹新天,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知识产权》,2002 年第1期。
[2] http://www.cnipa.gov.cn/zhfwpt/zlsqzn_pt/zlfssxzjsczn/106306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3]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32.html,严格地说,美国《专利法》不存在宽限期规则。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美国的先发明制。不过在最近几年里,这种情况发生了些许变化。 2005 年美国众议院提交了专利法修订案,要求废除先发明制转而采用了先申请制,同时保留第 102b)作为广义宽限期
[4]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瑞典、瑞士等等
[5]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6/e/ar55.html
[6]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30jo/index.html
[7]KOREANPATENTACT,http://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PATENT_ACT_2016.pdf
[8]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scp/en/national_laws/grace_period.pdf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