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简介德国于1891年6月1日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在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德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特色。与很多国家(例如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德国实用新型在注册后,可与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并存。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德国可以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以及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而且,德国实用新型获得注册通常仅需两三个月的时间,所以对于想要布局欧洲或德国市场的申请人,德国实用新型是一种经济、快捷且有效的可选保护手段。
德国实用新型申请途径 1. 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出申请:可在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期限12个月)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或者通过分离程序(参见下面相关介绍)提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2. 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申请: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1]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1&2 GebrMG)不包括: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审美创作; 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信息的呈现; 计算机程序; 蓝图、模式、教学方法; 生物技术发明; 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比于德国发明专利,德国实用新型不能用于保护方法发明,例如制造和工作过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2. 申请文本可以使用任何语言;但如果递交的申请文本使用的语言不是德语,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对于直接申请途径,期限为递交申请的3个月内)提交德语翻译。 3.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实用新型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说,对其是否满足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实质性的审查通常会在后续可能的删除程序或侵权程序中进行。 4. 在通过审查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将授予德国实用新型证书,证书中含有德国实用新型的相关注册信息。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其起算点为申请日,终点为十年后申请日所在月份的月末。
德国实用新型的独特程序: 1. 分离程序(德语:Abzweigung):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很特殊的一项程序,即从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包括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指定德国的PCT申请)中可以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2. 删除程序:对于注册的德国实用新型,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书面方式请求发起删除程序(§ 15(1) GebrMG)。 · 请求删除程序的官费为300 欧元。 · 删除程序的请求人需要给出相关理由说明(§ 16 GebrMG)。常见理由包括所涉德国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如之前所提到的,在德国实用新型的注册程序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 在删除程序中,德国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对删除请求提出声明或抗辩。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所涉实用新型的删除请求做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提起上诉(§ 18(1) GebrMG)。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官费[2]
通过PCT途径以实用新型申请进入德国阶段
缴费期限: 1. 对于直接申请途径,申请费应于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 自第四年起,权利人应当缴纳维持费以继续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维持费应最晚在相应保护时段结束的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缴纳。如果在所述期限后两个月内支付维持费,尚不会产生额外罚金;如果在这两个月内没有缴纳维持费,权利人还可以在接下来的四个月内支付维持费,但需额外缴纳罚金50 欧元。维持费最早可以在相应保护时段届满前一年提前缴纳。
[1] https://www.dpma.de/english/utility_models/utility_model_protection/protection_eligibility/index.html [2] https://www.dpma.de/english/services/fees/utilitymodels/index.html#a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