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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逾期情况及应对


在申请美国专利时,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逾期的情况:譬如由于决策的延迟或流程的失误,未及时进入美国;由于时间紧张未来得及准备英文翻译稿件;或者由于监控不当未及时缴纳年费等等。而面对各类逾期的情况,是否可以补救、如何补救以及涉及多少额外官费,是申请人很关心的话题。在本文中,我们将美国申请各种常见的逾期情况及补救方案跟大家做一下分享。


一、超过了进入美国的期限,如何补救?


申请美国专利,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选择比较多的两种方式是基于中国优先权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进入美国,或者基于PCT申请落地美国。以发明专利为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美国的期限是优先权日起12个月,PCT落地美国的期限自是优先权日起30个月。如果错过了期限,能否有办法挽救?答案是肯定的。

就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美国专利而言,如果申请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的期限,但未超过14个月,还是可以补救的。需要提交的内容如下:

  • ­一份Application Data Sheet(ADS);

  • 37 CFR 1.17(m)要求的请求费1 (2,100美元/大实体;840美元/小实体;420美元/微实体);

  • 关于该延迟是非故意的声明;如果对延误是否是非故意这一情况有疑问,USPTO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类似的,如果是PCT落地美国错过了30个月的美国国家阶段期限,且延迟是非故意的,也可以基于37 CFR 1.137提出恢复 PCT 申请优先权的请求书。对于PCT落地的恢复请求,USPTO未给出明确的时间期限,我们通常处理的恢复请求也是在超期的2个月内。

此外,基于美国临时申请转化/提交正式申请的期限是12个月,与巴黎公约途径类似,如果申请人错过了12个月的期限,也有额外2个月的恢复期。递交材料和费用也是一致的。

简言之,如果递交美国申请时超过了法定期限,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一般超期2个月内都是有较大的几率恢复的。

关于错过优先权期限的处理办法,七星天发布过专门的文章:递交美国专利申请,错过优先权递交期限怎么办?,可进一步参考。


二、递交美国申请时,未及时准备英文翻译件,如何补救?


根据相关规定,美国专利申请的语言应为英语,因此中国申请人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时需要准备英文文件。而如果在递交专利申请时,英文翻译稿未及时准备,是可以先交中文版的说明书和权要的。在下发受理通知书之前,USPTO会下发补正官文,要求递交英文翻译稿。

对于巴黎公约途径及PCT-bypass途径递交的美国申请,补交英文翻译的期限为收到补正官文的两个月内2 。补交官文的官费为:大实体140美元,小实体56美元,微实体28美元。

对于PCT-371途径落地的美国申请,补交英文翻译的期限为收到补正官文的两个月内或者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以后到期者为准。

而如果在2个月内仍未提交英文翻译,申请人可以进一步申请延期,最长可以延期5个月,缴纳对应延期费即可。

不过,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递交美国临时申请是不要求交英文申请文件的,可以交中文稿,并且不需要补交翻译3 。


三、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时,来不及签署Declaration,可以补交吗?


Declaration(发明人誓言)是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时必须要准备的文件,该文件对于专利授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该文件需由发明人签署,以示发明人做出宣誓对发明负责,无虚假陈述的行为。

从递交期限的角度,建议在递交美国专利申请的同时就递交Declaration,以避免官费的产生。而如果不能同时递交Declaration,可以后补,后补的官费为大实体160美金,小实体64美金,微实体32美金。

就补交Declaration的期限而言,从实务角度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我们已知晓递交新申请的同时无法同步递交Declaration,这时我们可以提前把补交Declaration的官费先同递交费用一并缴纳。这种情况,我们就不会收到USPTO下发的补正官文,只会收到USPTO发出的提醒(无需答复),申请人在申请完成授权缴费前补交Declaration即可。

第二种情况是在递交新申请的同时,没有将补交Declaration的官费同步递交,那么USPTO后续会下发要求递交缺少的文件的通知(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内补上迟交Declaration的官费,我们就需要在期限内补官费以及补交Declaration。


四、如果未能及时递交官文答复,如何补救?


USPTO下发的官方意见后,申请人通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而如果申请人未能如期答复,应如何处理?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跟大家分享过“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官方信函(Official Letter)”,在文中我们跟大家分享过USPTO发出的常见官文的类型及答复期限。在本文中,我们着重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官文答复不能如期答复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解释两个概念,一是答复期限,二是答复绝限,答复期限为无需申请延期及缴纳延期费的答复期限,而答复绝限是指官方允许延期答复的最长期限。一般来说,官文都会给一个法定的答复期限,同时说明可延期的时间,只需要缴纳对应延期费即可申请延期。而如果答复超过绝限,案子就失效了。

USPTO下发的官文中,一类是形式补正的官文,常见的是要求递交缺少的文件的通知(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要求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的通知(Notice to File Corrected Application Papers)。该类官文的答复期限为通知书发出日起两个月,如果未能及时答复,可申请延期,其答复的绝限为通知书发出日起七个月。

USPTO下发的另一类常见官方意见是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答复期限是发文日起2个月,如申请延期,做多可以可延期至发文日起6个月。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最终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答复期限均为发文日起3个月,通过申请延期,最长可延长至发文日起6个月。

关于延期的官费,可参考下表:

延期时间

官费(美元)(标准实体)

官费(美元)(小实体)

官费(美元)(微实体)

延期1个月

220

88

44

延期2个月

640

256

128

延期3个月

1,480

592

296

延期4个月

2,320

928

464

延期5个月

3,160

1264

632


如果官文答复的绝限也错过了,专利申请就会失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失效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起2个月内,以“非故意”的理由提出请求书,缴纳恢复专利权的费用(2,100美元/大实体;840美元/小实体;420美元/微实体),并提交审查意见答复的文件。该操作与上文提及的超过进入美国期限的专利恢复方式是基本类似的。


五、 未及时缴纳年费,超期如何恢复?


美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外观设计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而美国发明专利需缴纳年费。发明专利年费分3次缴纳,第一次在授权后第3-3.5年缴纳,第二次在授权后第7-7.5年缴纳,第三次在授权后第11-11.5年缴纳。

那么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费,可以延期多久补交呢?根据规定,专利权人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为大实体500美元,小实体200美元,微实体100美元。

而如果错过了可延期的6个月期限,还有没有办法如何恢复专利权呢?答案是可以的。在发明专利的年费期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非故意”的理由提出请求书,缴纳恢复专利权的费用(2,100美元/大实体;840美元/小实体;420美元/微实体)并补交对应年份年费即可。


小结

以上是申请人经常会遇到的一些延期补救的情况,虽然就以上情况而言,延期都有补救的余地,但是申请人既要承担更多风险也要承担额外官费。因此,找到靠谱的代理所,监控好期限,并且配合代理所及时提供各类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1. 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Patent%20Fees  USPTO会不定期调整官费,届时以实时费用为准。

2. 37 CFR 1.52(d)(1) If a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under 35 U.S.C. 111(a) is filed in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an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the non-English language application, a statement that the translation is accurate, and the processing fee set forth in § 1.17(i) are required. If these items are not filed with the application, the applicant will be notified and given a period of time within which they must be filed in order to avoid abandonment.

3. 37 CFR 1.52(d)(2) If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under 35 U.S.C. 111(b) is filed in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an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the non-English language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will not be required in the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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