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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起欧专局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新规本文由七星天整理。如需使用请与我公司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关于欧专局(EPO)在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新规,小编将从实施背景(Why)、新规内容(What)、和实施方式(How)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长文简述】 【Why】官费减免优惠适用范围的拓宽旨在鼓励更多经验少,甚至没有经验的申请人选择欧洲专利申请,支持他们在欧洲市场的发展。 【What】自2024年4月1日起欧专局(EPO)对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的适用条件做了调整。如果申请人是微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只要其过去五年内提交的EP申请的数量小于5件即可享受30%官费减免的优惠,无论其国籍,主要居住地,或企业主要营业地点是否在EPC缔约国境内。 【How】首次缴纳减免后官费同时须向EPO声明符合减免资格;当减免资格发生改变,最迟需在缴纳相应官费的同时告知EPO。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此次的新政策。
实施背景(Why)
在2024年4月1日之前,欧专局(EPO)仅为国籍,主要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点位于EPC缔约国境内,且该国官方语言为英德法之外语种的自然人,微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或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供部分官费30%的减免优惠。 而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在2023年12月14日的决定(CA/D 16/23)中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的新条款7a和7b对于申请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官费减免优惠,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做了规定。 新官费减免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规模较小和经验较少的申请人选择欧洲专利申请,支持他们在欧洲市场的发展。
新规内容 (What)
自2024年4月1日起,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新增条款7a,可以享受部分官费30%减免优惠的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14条第4段所述条件之一,具体为: · 微/小企业:其雇员少于10人,且其年营业总额少于2百万欧元的企业; · 自然人; · 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其法律形式或章程不允许成为其所有者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来源的组织,或者,如果允许获利,则有法律或法定义务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组织的利益 ; · 大学:即根据相关立法规定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然而,类似机构,如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也被视为大学; · 公共研究组织:指根据公法组织的实体,不管它们如何融资,其主要目标是开展基础研究、产业研究或试验性发展,并通过教学、出版或技术转移形式传播结果;且其所有利润必须用于开展上述活动、传播结果或教学。
其次,申请人还需满足:其新欧洲发明专利直接申请的申请日或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请求的提交日之前的五年内,其递交的欧洲发明专利直接申请或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的案件总数量小于5件,才可享受下述官费30%的减免优惠,无论其国籍,主要居住地,或企业主要营业地点是否在EPC缔约国境内: · 申请费; · 检索费; · 审查费; · 指定国费; · 授权费; · 年度维持费费。 上述申请数量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只有很少或没有欧洲专利申请经验的申请人才能受益于所提供的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对于一件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只有所有申请人都满足上述要求,该申请才能享有30%官费减免的优惠。
实施方式 (How)
上述新规已于2024年4月1日生效,且适用于在2024年4月1日及其之后缴纳官费的申请,无论其申请日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
此次《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新增条款7b中规定了上述新的官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实施方式。其主要内容有: 1) 对于符合上述官费减免优惠条件的申请人,其须在首次缴纳减免后官费的同时向欧专局声明其符合第7a条所述条件; 2) 当申请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且影响其减免资格时,申请人最迟应在缴纳相关官费的同时告知欧专局; 3)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资格,以其缴纳相关官费当日的状态为准。如果欧专局对于申请人的官费减免资格存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 4) 如果不具备官费减免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减免后的金额缴纳了官费,则该笔官费将被视为没有缴纳,相应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综上,我们从实施背景(Why)、新规内容(What)、和实施方式(How)这三个方面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官费减免优惠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新政策的要求。
【P.S. 其它相关政策】 除上述官费减免政策外,MyEPO Portfolio的用户,在进行欧洲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转让登记和专利权许可登记时,将免去其登记费用。
此外,自2024年4月1日起,对于上述转让和许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出现的签名,欧专局(EPO)可接受数字签名、传真签名(扫描或复印的手写签名)和文本字符串签名(打字或基于文本的签名)。 |